杨XX、铜仁XX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03执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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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03执1327号案件名称
杨XX、铜仁XX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杨XX;铜仁XX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03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杨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铜仁市XX路******。被执行人:铜仁XX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XX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603民特13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XX申请执行铜仁XX有限公司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XX与被执行人铜仁XX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XX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03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运林审 判 员 卢以松审 判 员 田 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俊文书 记 员 张嘉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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