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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杰、陈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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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043号
  • 案件名称

    张书杰、陈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书杰;陈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杰,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市书香园小区。被执行人:陈兴,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新兴路东名村小区。本院在执行张书杰与陈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冀0184民初185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陈兴、史东锋名下位于新乐市南环路昌源青城小区9号楼1单元202号房产一套,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兴、史东锋名下位于新乐市南环路昌源青城小区9号楼1单元202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周 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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