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利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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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920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利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利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417号鼎明大厦802。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利乔,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承安镇承安铺村二区副6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利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和解需长期履行,终结此案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相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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