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选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5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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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5427号案件名称
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选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选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5427号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宇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贵,男,员工。 被告:杨某某,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选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西宁洁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若云书记员 张晓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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