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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福学、铜仁市吉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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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1541号
  • 案件名称

    饶福学、铜仁市吉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饶福学;铜仁市吉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1541号申请执行人:饶福学,男,1962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东风街。被执行人:铜仁市吉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睿力国际A区47号。法定代表人:夏铋晶,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饶福学申请执行铜仁市吉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铜仁市吉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饶福学赔偿费118000元。被执行人铜仁市吉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饶福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铜仁市吉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欠申请人饶福学赔偿费118000元,该款2021年9月3日已支付1000元,2021年11月3日前支付29000元,2022年1月30日支付30000元,余款2022年4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蛟法官助理安明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宁   雄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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