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621民初1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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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621民初1834号案件名称
李某1、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某1;高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621民初1834号原告:李某1,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金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 吴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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