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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洋、朱德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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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775号
  • 案件名称

    刘洋洋、朱德龙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洋洋;朱德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775号原告:刘洋洋,男,汉族,1988年8月26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朱**龙,男,汉族,1993年2月1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河津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刘洋洋与被告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刘洋洋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洋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洋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洋洋负担。        审判员    李阳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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