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与魏本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4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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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471号案件名称
王建与魏本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建;魏本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1民初2471号原告:王建,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昌邑区孤店子镇孤店子村农民,住吉林省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本,男,蛟河市河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本东,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道新立村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王建与被告魏本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本、被告魏本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魏本东立即给付货款15744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6日至2016年7月20日,魏本东在王建处赊购鸡雏及鸡饲料,尚欠货款15744元。此款后经索要未果。 魏本东辩称:我只同意给付1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6日至2016年7月20日,魏本东在王建处赊购鸡雏及鸡饲料,尚欠货款1万元。此款后经索要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通话录音及录音文字稿。 本院认为:魏本东在王建赊购鸡雏及鸡饲料,并有通话录音予以佐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魏本东应当给付王建所欠货款。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魏本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建赊欠货款本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元,由被告魏本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关宏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冰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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