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延芬、罗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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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231号案件名称
刘延芬、罗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延芬;罗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延芬,女,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粮食局家属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罗艳,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招安镇李家沟村。本院在执行刘延芬申请执行罗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罗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艳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21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撤回执行,该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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