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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纪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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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697号
  • 案件名称

    任纪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任纪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67115984U。负责人:武军丽,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宁会,系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任纪良,男,生于1987年1月1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任纪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6民初8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任纪良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76786.97元及2021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9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1160元由被执行人任纪良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找,被执行人长期未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任纪良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也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已受偿标的0元,未受偿案款76786.97元及利息,诉讼费90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任纪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任纪良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6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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