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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林、刘文彦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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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244号
  • 案件名称

    李爱林、刘文彦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爱林;刘文彦;神木星度厚泽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244号原告:李爱林,男,汉族,1968年5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永晨。被告:刘文彦,男,汉族,1959年9月出生,陕西省神木市人。被告:神木星度厚泽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原告李爱林与被告刘文彦、神木星度厚泽文化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爱林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爱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林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李爱林负担。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訾 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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