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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元、唐银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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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1171号
  • 案件名称

    唐中元、唐银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唐中元;唐银春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117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唐中元与被执行人唐银春、朱友云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21)湘1121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银春、朱友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唐中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湘1121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唐中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元已由被执行人唐银春、朱友云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的(2021)湘1121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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