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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2021执恢92号终本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恢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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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恢92号
  • 案件名称

    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2021执恢92号终本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恢92号 申请人执行人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575649628P。法定代表人闫建平,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帅,代理律师。被执行人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57780103XP。法定代表人薛宝玲,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326执534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448410.8元及利息,诉讼费58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示信息、银行账户、保险、车辆、房产、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执行人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案款448410.8元及利息、诉讼费5892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眉县恒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宝鸡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恢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齐晓娟书  记  员   李晶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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