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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球、湖南东门大药房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822财保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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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财保17号
  • 案件名称

    陈球、湖南东门大药房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球;湖南东门大药房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2财保17号申请人:陈球,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被申请人:湖南东门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回龙路敦谊巷43号。法定代表人:庹德平。申请人陈球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南东门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陈球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门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600000元,期限为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陈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叶光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娅心书 记 员 周业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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