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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辉、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4执5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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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4执5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向志辉、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向志辉;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云南犁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勇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4执5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志辉,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申请执行人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吴家营行政商务中心置信银河广场A座2006号。法定代表人:严淇,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犁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狮山镇恩路村79号。法定代表人:胡勇刚。被执行人胡勇刚,男,1994年6月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申请执行人向志辉、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犁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勇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20)湘0424民初18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查明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号但余额较少,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因在外地,申请人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采取措施,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志辉、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告知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征求其意见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如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云南犁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勇刚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静 校对责任人:刘岗 打印责任人:赵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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