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刘兴洲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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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435号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刘兴洲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刘兴洲;李秀梅;杜明莲;杨木林;王军祥;王凤萍;王录祥;王福祥;蔡凤霞;陈凤莲;丰宁满族自治县祥林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3435号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振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67954542596。法定代表人:孙凤文,职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业,河北飞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兴洲,男,195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李秀梅,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杜明莲,女,1957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木林,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军祥,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凤萍,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录祥,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福祥,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蔡凤霞,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陈凤莲,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祥林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林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8265533463863。法定代表人:王福祥,职位:经理。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与丰宁满族自治县祥林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刘兴洲、李秀梅、杜明莲、杨木林、王军祥、王凤萍、王录祥、王福祥、蔡凤霞、陈凤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347.00元,减半收取计1674.00元由原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农业政策性融资担保中心承担。审判员 段书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祚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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