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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期诠、杨清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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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720号
  • 案件名称

    李期诠、杨清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期诠;杨清;易丽萍;李福利;李辉;舒远冬;陈喜良;柯顺义;路帅;章剑锋;林绅凯;程家飞;罗晶;罗江;彭慰兰;余燕香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720号 被执行人:李期诠,男,汉族,1986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西省,身份证号码:36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清,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江西省,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易丽萍,女,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身份证号码:36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福利,男,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码:41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辉,男,汉族,1989年8月13日出生,住渭南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舒远冬,男,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身份证号码:36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喜良,男,汉族,1988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身份证号码:441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柯顺义,男,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路帅,男,汉族,1991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身份证号码:4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章剑锋,男,汉族,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林绅凯,男,汉族,1981年2月26日出生,住泉州市,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程家飞,男,汉族,1992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罗晶,女,汉族,1988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罗江,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自贡市,身份证号码:5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彭慰兰,女,汉族,1992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身份证号码:36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余燕香,女,汉族,1993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李期诠、杨清、易丽萍、李福利、李辉、舒远冬、陈喜良、柯顺义、路帅、章剑锋、林绅凯、程家飞、罗晶、罗江、彭慰兰、余燕香罚金、没收财产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1.被执行人李期诠、杨清各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2.被执行人李福利、李辉、舒远冬、陈喜良、柯顺义、路帅、章剑锋、林绅凯、程家飞、罗晶各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3.被执行人罗江、彭慰兰、余燕香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4.没收涉案摩托车四辆,上缴国库。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定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李辉、舒远冬、陈喜良、柯顺义、罗晶于2021年9月9日各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罗江、余燕香各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共计12000元,其他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在执行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李期诠、杨清、李福利、路帅、章剑锋、林绅凯、程家飞银行账户无存款,被执行人无保险、税务、股权、房产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期诠、杨清、路帅、章剑锋、程家飞名下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期诠、杨清、李福利、路帅、章剑锋、林绅凯、程家飞、彭慰兰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 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彭慰兰在江西省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存款1000元,已上缴国库。本院查明,刑事审判庭移送的(2015)定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没收涉案摩托车四辆,上缴国库,在上缴国库过程中,刑事审判庭未能将没收财产移交执行部门,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判决书中确定的罚金部分,部分已履行,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李期诠、杨清、李福利、路帅、章剑锋、林绅凯、程家飞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关于没收涉案摩托车四辆,刑事审判庭未能移送至执行部门,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刘福宝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倪志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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