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朱美陵、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执140号
  • 案件名称

    朱美陵、李建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朱美陵;李建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黄龙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现住渭南市XX城县。被执行人:朱美陵,女,1965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503020029,汉族,住黄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朱美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31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欠款31530元、执行费373元的义务。2021年9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朱美陵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清偿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清偿申请执行人6530元,于2022年10月30日之前清偿申请执行人1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李建军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朱美陵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四、由被执行人朱美陵承担案件执行费3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31民初14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宏章审  判  员   朋礼奎审  判  员   吴岗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齐宗浩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