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李双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633财保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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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3财保27号之一案件名称
赵某1、李双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易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某1;李双月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财保27号之一申请人:赵某1,女,汉族,2009年8月22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法定代理人:赵某2(赵某1之父),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被申请人:李双月,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申请人赵某1与被申请人李双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冀0633财保27号民事裁定,扣押被申请人李双月驾驶的登记在杨小磊名下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赵某1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1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双月驾驶的登记在杨小磊名下的冀F×××××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赵某1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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