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伟、杨俭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6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651号
  • 案件名称

    黄伟、杨俭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黄伟;杨俭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俭松,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杨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俭松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黄伟于2021年4月9日提交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俭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2021年7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俭松在我院有多个案件属系列案,另案执行到位案款申请执行人黄伟本次参与分配XXX元。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在房产、国土、车管所、证券、工商、保险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杨俭松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另案扣留,暂不宜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杨俭松在永州市零陵区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有工资收入及生活补贴等收入,我院依法扣留,待工资等收入到位统一参与分配。因被执行人杨俭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杨俭松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X元,已执行到位案款XXX元,尚有XXX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英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