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亮、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1200号案件名称
陈东亮、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东亮;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陈东亮,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马春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东亮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民初144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昌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181执1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艳楠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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