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春华、杨明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822财保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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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财保12号案件名称
冯春华、杨明志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冯春华;杨明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22财保12号申请人:冯春华,女,1987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廷发,桑植县华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明志,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人冯春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明志在各金融机构(含微信、支付宝)的存款5417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冯春华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春华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明志在各金融机构(含微信、支付宝)的存款54170元,期限为2021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2日止。案件申请费561.7元,由申请人冯春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叶光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娅心书 记 员 周业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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