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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胡子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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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1114号
  • 案件名称

    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胡子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胡子和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1114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星火街。法定代表人:赵士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国忠,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拜泉县拜泉镇糖厂家属楼。被执行人:胡子和,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拜泉县拜泉镇鑫源名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嘉兴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子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思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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