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碧琴、刘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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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50号案件名称
苏碧琴、刘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苏碧琴;刘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450号申请执行人:苏碧琴,女,汉族,1963年9月24日生,住陕西省清涧县稍门沟。被执行人:刘祥,男,196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财富广场,居民。申请执行人苏碧琴与被执行人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30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碧琴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42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8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祥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苏碧琴借款6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6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4848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62元,执行费2427元由被执行人刘祥负担。二、如被执行人刘祥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担保人刘伟自愿接受你院直接强制措施,担保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为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碧琴以已与被执行人刘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30执45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苗亚东审判员 白必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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