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海斌、徐寅森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422民初2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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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846号案件名称
白海斌、徐寅森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白海斌;徐寅森;陶文春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422民初2846号原告:白海斌,男,汉族。被告:徐寅森,男,汉族。被告:陶文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斌诉被告徐寅森、陶文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海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海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白海斌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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