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艺婷、许艺鑫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2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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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2935号案件名称
许艺婷、许艺鑫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许艺婷;许艺鑫;高俏丽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2935号原告:许艺婷,女,200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建新街东四胡同第4家506号,身份证号:140882200607140145。原告:许艺鑫,男,201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建新街东四胡同第4家506号,身份证号:140882201410180092。法定代理人;许康伟,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建新街东四胡同第4家506号,身份证号:142703198605190916。被告:高俏丽,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汾斌街李想大虾西100米明兰本草美容院,身份证号:142725198909156440。原告许艺婷、许艺鑫诉被告高俏丽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艺婷、许艺鑫撤回对被告高俏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许艺婷、许艺鑫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吴泽茹书记员马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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