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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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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735号
  • 案件名称

    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735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法定代表人:田守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学贞,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承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鲁1524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归还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32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2021年4月22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法定义务。2.2021年4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首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3.2021年4月27日,因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21年6月17日,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让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5.2021年7月6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8月21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三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康承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鲁西冶金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释明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及相关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对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淄博远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32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夏绪军审 判 员 郭 伟审 判 员 杨成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石海燕书 记 员 马 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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