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秋、刘亚范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恢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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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恢480号案件名称
李作秋、刘亚范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作秋;刘亚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恢480号申请执行人:李作秋,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刘亚范,女,住长春市朝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作秋与被执行人刘亚范民间借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亚范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作秋借款本金111,5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日起按月2%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作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亚范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11,52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04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郑青春审判员 王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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