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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利霞、宋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6执恢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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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06执恢230号
  • 案件名称

    赵利霞、宋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赵利霞;宋辉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06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赵利霞,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宋辉,男,汉族,1978年4月18日出生,住安阳市龙安区。关于赵利霞申请执行宋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宋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利霞偿还房贷款196678.45元。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计2117元,由宋辉负担。因宋辉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赵利霞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并履行了部分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宋辉名下共有银行存款13611.72元,本院已扣划,除给被执行人所必要的生活费外剩余8811.72元已支付至申请人账户。2、查明被执行人宋辉名下无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宋辉名下有公积金,本院已冻结。4、查明被执行人宋辉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该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宋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四、经向申请人释明可采取律师调查令或悬赏方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不申请。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8811.72元,剩余109983.73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宋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宋辉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赵利霞给付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张琰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秦 毅书 记 员 李 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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