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海军、易敏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4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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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4866号案件名称
朱海军、易敏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朱海军;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4866号原告:朱海军,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城莉,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敏,男,10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外南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周先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征,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江,男,该公司员工。裁定理由:原告朱海军与被告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朱海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朱海军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结果:准许朱海军撤回对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朱海军负担。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 瑶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4866号原告:朱海军,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城莉,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敏,男,10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外南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周先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征,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江,男,该公司员工。裁定理由:原告朱海军与被告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朱海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朱海军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结果:准许朱海军撤回对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朱海军负担。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 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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