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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军、易敏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民初4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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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91民初4866号
  • 案件名称

    朱海军、易敏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朱海军;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4866号原告:朱海军,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城莉,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敏,男,10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外南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周先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征,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江,男,该公司员工。裁定理由:原告朱海军与被告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朱海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朱海军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结果:准许朱海军撤回对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朱海军负担。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 瑶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91民初4866号原告:朱海军,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城莉,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北京蓝鹏(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敏,男,10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告: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外南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周先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世征,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兆江,男,该公司员工。裁定理由:原告朱海军与被告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朱海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朱海军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结果:准许朱海军撤回对易敏、成都鑫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朱海军负担。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余 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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