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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第七村民小组、李云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122财保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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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财保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第七村民小组、李云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第七村民小组;李云;汪玉婷;汪玲慧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2财保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第七村民小组。代表人:李玉生,组长。被申请人:李云,女,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小车村5组。被申请人:汪玉婷,女,200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小车村5组。被申请人:汪玲慧,女,200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小车村5组。解除保全申请人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李云、汪玉婷、汪玲慧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湘1122财保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第七村民小组(原小车村5组)存入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委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为18720901040013359的账户内存款,冻结限额为63,21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申请人李云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永州市永州东安龙溪支行账号为6212261910000661321的账户内存款63,21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第七村民小组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申请人李云、汪玉婷、汪玲慧民事案件判决已经生效,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保全无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第七村民小组(原小车村5组)存入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城村委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安县支行为18720901040013359的账户内存款63,216.6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云在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永州市永州东安龙溪支行账号为6212261910000661321的账户内存款63,216.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唐巧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曾琳玲书 记 员 周方晶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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