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湘、欧阳昌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6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645号案件名称
闵湘、欧阳昌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闵湘;欧阳昌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645号申请执行人:闵湘,女,199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欧阳昌新,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闵湘与被执行人欧阳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湘132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闵湘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依据已生效的该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欧阳昌新予以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湘与被执行人欧阳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闵湘与被执行人欧阳昌新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闵湘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伍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源代理书记员 李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朱正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3执983号 下一篇 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82执2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