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名朝、王金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68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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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685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名朝、王金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名朝;王金龙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6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名朝,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周名朝与被执行人王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金龙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名朝工资款等合计人民币20311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王金龙均既未向本院申报其财产状况,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金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7月23日和9月25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金龙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王金龙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王金龙在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屋登记信息,但该房屋已抵押,暂时无法处置。在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0311元,未执行标的20311元。因被执行人王金龙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与申请执行人周名朝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肖爱国审 判 员 乔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周拥军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 潘 惠 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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