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枝特区创新电脑经营部、盘水市六枝特区六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03民初4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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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3民初4007号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创新电脑经营部、盘水市六枝特区六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六枝特区创新电脑经营部;盘水市六枝特区六龙煤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03民初4007号原告:六枝特区创新电脑经营部,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公园路(平寨镇卫生院对面),注册号520203600200041。法定代表人:白梅,该经营部负责人。被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六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银壶社区杨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HT9LN8W。法定代表人:黄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六枝特区创新电脑经营部与被告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六龙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六枝特区创新电脑经营部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六枝特区创新电脑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986元,由原告六枝特区创新电脑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吴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梅书 记 员 赵明月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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