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向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53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5370号
  • 案件名称

    王向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向阳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5370号被执行人:王向阳,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向阳犯诈骗罪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4刑初5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6月12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事项为:1、罚金10000元;2、责令退赔被害人201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于2021年6月18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王向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2.于2021年6月21日、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向阳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向阳名下无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及网络存款;3.2021年6月21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向阳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案执行标的3012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012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陈风利审判员  梁 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缪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