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7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522执1731号案件名称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2执1731号被执行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马阳光,任局长。被执行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缴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晋0522行初49号行政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对涉案件诉讼费部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应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4执660号之六 下一篇 陕西紫光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4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