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军、冯素兰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82民初3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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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民初3732号案件名称
李学军、冯素兰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任丘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学军;冯素兰;李铁虎;李学牛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民初3732号原告:李学军,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任丘市。原告:冯素兰,女,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虎,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任丘市。被告:李学牛,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大庆市让胡路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驰,任丘市西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军、冯素兰与被告李铁虎、李学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军、冯素兰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军、冯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军、冯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学军、冯素兰负担。审判员 关云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海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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