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绪恩、侯育合劳务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特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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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特48号案件名称
、张绪恩、侯育合劳务合同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绪恩;侯育合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民特48号申请人:张某某,男,生于1967年4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210XXXX704283418申请人:侯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14日,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现住韩城市,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90714201X。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某某与侯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某某与侯某某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8月9日经韩城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一、经张某某与侯某某共同确认:侯某某欠张某某劳务费6860元人民币。二、侯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前,向张某某支付劳务费6860元人民币。三、张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张某某与侯某某就此劳务纠纷已解决完毕,以前就此书写的欠条及相关字据作废。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张某某与侯某某各执一份,韩城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五、本协议签字盖章后生效。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某某与侯某某于2021年8月9日经韩城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严继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雷梦真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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