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院生、薛韦小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881财保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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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财保70号之一案件名称
白院生、薛韦小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白院生;薛韦小;麻卡宝;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财保70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申请人白院生与被申请人薛韦小、麻卡宝、平遥县宸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的(2021)陕0881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21)陕0881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七行、第二页第十行中“蒙KBY819”补正为“蒙KBY810”。审判员 王孝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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