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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兴根、过丽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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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11号
  • 案件名称

    过兴根、过丽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过兴根;过丽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11号申请执行人:过兴根,男,1946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过丽娟,女,1948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现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过兴根与被执行人过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0)苏0206民初5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08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线索提供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无正当理由逾期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非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过丽娟有银行存款15600元,本院已冻结(冻结到期日2022年3月25日)并扣划,其中缴纳执行费51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5088元;未查得被执行人过丽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过丽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过丽娟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过丽娟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龙西社区调查,被执行人过丽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过丽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3日,本案有案件标的25712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进行处置,但无法足额清偿债务,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秀琴审 判 员 荆 佩审 判 员 王益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陆鑫升书 记 员 柳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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