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加福、周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1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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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1215号案件名称
刘加福、周海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加福;周海;赵建伟;张中文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1215号申请执行人刘加福,男,198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周海,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地区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建伟,男,199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张中文,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刘加福申请执行周海、赵建伟、张中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黔0521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海、赵建伟、张中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刘加福工程款25万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和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周海、赵建伟、张中文负担。判决生效后,周海、赵建伟、张中文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刘加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海、张中文、赵建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730元。因被执行人张中文等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周海、张中文、赵建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周海、张中文、赵建伟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理财产品、证券、股票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海、张中文、赵建伟有部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扣划周海存款6970.01元,扣划张中文存款2155.82元,扣划赵建伟存款8026.02元,共计扣划款项17151.8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刘加福,另查明,被执行人张中文有位于贵阳市南明区,不动产权证号码:01××89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房屋在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办理了抵押登记,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刘加福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称因被执行人张中文的房屋已抵押在银行,不宜处置,暂不要求评估拍卖该房屋,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12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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