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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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595号案件名称
熊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熊某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595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21年9月28日向申请人履行1140元(已支付),下余16000元从2021年11月开始,每月向申请人履行2000-5000元,分四个月履行完毕,申请人对此还款协议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1执5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晨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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