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莹莹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民终2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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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民终2082号案件名称
于莹莹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于莹莹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民终208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于莹莹,女,汉族,1991年12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博巍,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莹莹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103民初36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莹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恶意占有涉案房屋属于侵权行为,系物权保护范围,与执行交付行为无关。一审裁定不予处理明显不当。2.上诉人并非对执行行为或拍卖行为有异议,也非执行异议案件,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3.上诉人不是执行阶段的当事人,本案诉讼属于物权保护纠纷应当受理。4.本案发生于执行终结六个月以后,起诉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本案起诉人于莹莹诉请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从其依司法拍卖取得的涉案房屋搬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应由执行法院通过强制执行予以解决。强制执行不能的,可另案起诉。综上,于莹莹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军强审判员 刘光耀审判员 蔡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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