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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进军、周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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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914号
  • 案件名称

    谭进军、周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谭进军;周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914号申请执行人:谭进军,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长丰乡长丰村下街组。被执行人:周兵,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德江县长丰乡人民政府职工,住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向阳社区水芽组21号。本院在执行谭进军申请执行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267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谭进军借款本息1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0元。被执行人周兵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谭进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进军与被执行人周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周兵偿还申请执行人谭进军121700元,于2021年9月28日兑现34000元,余款87700元从2021年10月至2023年2月每月扣划周兵工资5000元,2023年3月扣划2700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9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法官助理  安明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宁雄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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