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珈豪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启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08民辖终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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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民辖终134号案件名称
浙江珈豪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启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浙江珈豪建设有限公司;安庆启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民辖终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珈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佐村镇政府大楼507-1。法定代表人:马燕,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启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办事处三义村许塥组。法定代表人:方超群,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浙江珈豪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启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1)皖0811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珈豪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上诉人注册地在浙江省东阳市,因此本案应移交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争工程所在地在安庆市宜秀区,现安庆启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珈豪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其在有明确管辖协议约定的情形下仍提起管辖权异议及上诉,有滥用管辖权异议程序之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武审 判 员 金 京审 判 员 陈世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 健书 记 员 柳丽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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