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路江、邢麦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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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078号案件名称
吴路江、邢麦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路江;邢麦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078号申请人:吴路江,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邢麦会,男,1988年4月2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关于吴路江申请执行邢麦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豫07民初4294号民事判决书。因邢麦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殷宪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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