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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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3146号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芳;巨海洋;巨新;巨银;巨全;巨英;巨延东;张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3146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马神庙街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11674R。法定代表人:马银,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强,男,汉族,1978年11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女,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巨海洋,男,汉族,1983年8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巨新,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巨银,男,汉族,1962年3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巨全,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巨英,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巨延东,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巨海洋、巨新、巨银、巨全、巨英、巨延东、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经审理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6368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一、被告王**偿还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0000元,并承担利息86880.9元,合计236880.9元,于2020年8月13日前付1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付3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付100000元,下欠96880.9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并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照本金150000元、月利率14.49‰承担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如被告任何一期逾期,原告可就下剩借款本息全额申请执行;二、被告巨海洋、巨新、巨银、巨全、巨英、巨延东、张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853元,减半收取2426.5元,由被告王**负担2426.5元,被告巨海洋、巨新、巨银、巨全、巨英、巨延东、张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受理费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426.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249708.80元案件款,经双方协商,申请人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巨海洋、巨新、巨银、巨全、巨英、巨延东、张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249708.80元,被执行人巨海洋已履行20977元,巨新已履行4333元、巨银已履行10340.73元、巨全已履行5261元、巨英已履行4000元、巨延东已履行60021.42元、张伟已履行5253.71元,合计110186.86元,下剩139521.94元案件款,被执行人王**、巨海洋、巨新、巨银、巨全、巨英、巨延东、张伟于2021年9月30日前履行4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将下剩的99521.94元全部履行完毕。若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申请人可于2022年1月10日后对该案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王**、巨海洋、巨新、巨银、巨全、巨英、巨延东、张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31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加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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