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外贸粮油食品开封贸易实业公司、苏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05民初1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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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05民初1296号案件名称
河南省外贸粮油食品开封贸易实业公司、苏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河南省外贸粮油食品开封贸易实业公司;苏民生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05民初1296号原告:河南省外贸粮油食品开封贸易实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5986583,住所地:开封市机场西路。法定代表人:刘海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沛,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苏民生,男,住开封市。原告河南省外贸粮油食品开封贸易实业公司与被告苏民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外贸粮油食品开封贸易实业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外贸粮油食品开封贸易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外贸粮油食品开封贸易实业公司撤回对被告苏民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河南省外贸粮油食品开封贸易实业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迎春书 记 员 孙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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