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金、王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81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8170号案件名称
张彦金、王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彦金;王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25民初8170号 原告:王云,男。 被告:张彦金,男。本院在审理王云与张彦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0元,由原告王云负担。 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艳玲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志媛与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7866号 下一篇 伍康林、雅安晶元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824执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