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红磊、虞雅琴等与施伟鸿、施栋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176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17669号案件名称
马红磊、虞雅琴等与施伟鸿、施栋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红磊;施南;虞雅琴;施栋;施伟鸿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17669号原告:马红磊,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虞雅琴,女,193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磊(系虞雅琴之女),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施南,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磊(系施南之母),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施伟鸿,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施栋,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马红磊、虞雅琴、施南与被告施伟鸿、施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马红磊、虞雅琴、施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红磊、虞雅琴、施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红林法官助理 邢文阳书 记 员 顾亮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县源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聂勃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2866号 下一篇 吕相田、孟庆海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