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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磊、虞雅琴等与施伟鸿、施栋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17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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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17669号
  • 案件名称

    马红磊、虞雅琴等与施伟鸿、施栋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马红磊;施南;虞雅琴;施栋;施伟鸿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17669号原告:马红磊,女,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虞雅琴,女,193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磊(系虞雅琴之女),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施南,男,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磊(系施南之母),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施伟鸿,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施栋,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原告马红磊、虞雅琴、施南与被告施伟鸿、施栋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马红磊、虞雅琴、施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红磊、虞雅琴、施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红林法官助理 邢文阳书 记 员 顾亮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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